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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16年06月29日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作者:admin

一、发展环境

 “十二五”时期,我国兽医卫生事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各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攻坚克难、奋力拼搏,高质量地完成了《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动物疫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 年)》,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全面步入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合作、区域联防联控和应急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全国消灭马鼻疽,基本消灭马传贫,牛肺疫无疫状态通过国际认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强度逐年下降、发病范围显著缩小、发病频次明显下降,全国连续多年未发生亚洲I型口蹄疫疫情。兽医卫生风险控制水平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高。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划归农业部门,打通了从养殖到屠宰卫生质量风险控制与监管链条;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更加规范,“十二五”期间全国产地检疫畜禽526.45亿头(只、羽),屠宰检疫畜禽304.66亿头(只、羽);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14.83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正式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有序推进;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步提升,“十二五”末合格率达到94.8%,同比提高3.7个百分点;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加快推进,全国共认定官方兽医11.05万人,7.67万人获得执业兽医资格。在全体兽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兽医卫生事业又迈上了一个大台阶。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将站在更高的起点上,世情、国情、农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兽医卫生工作处于新的发展环境。一方面,我们需要审慎面对多重挑战。一是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并不乐观。重大动物疫病仍在部分区域流行,主要人畜共患病流行范围呈扩大态势,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养殖规模化程度较低、活畜禽长途调运、现宰现食等养殖、流通和消费方式严重制约动物疫病防治水平的提升。二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难度加大。从养殖到屠宰链条长、环节多,以药物残留为代表的化学性风险和以人畜共患病为代表的生物性风险并存,难防范、难管理。三是兽药行业小散乱差现象同时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产能利用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假冒伪劣与生产经营使用不规范问题交织,市场秩序需进一步规范。四是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任重道远。规模以上屠宰企业仅占20%。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多数屠宰企业实际屠宰量远低于设计能力。收费代宰现象普遍。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入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危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我们已经积聚了多种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的基础势能。“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健康”理念深入人心。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骨干的兽医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兽医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动物卫生监督和兽医药品监察工作体系相对健全。兽医工作财政支持保障政策体系逐步优化,强制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贴补助制度不断完善,兽医工作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机制初步建立。综合判断,兽医卫生事业发展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做好兽医卫生工作,我们必须一手积极应对风险挑战,一手牢牢把握科学发展的主动权。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必须更加准确把握“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兽医工作新定位。必须在突出服务和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上,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谋划破解发展难题。必须更加自觉地汇聚各方力量,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功能完备的兽医卫生监管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协同促进的有效管理格局,努力促进兽医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取得新突破、实现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推动兽医事业科学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主线,推动形成更加成熟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的机构队伍、更加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能力,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全面提高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能力作为主攻方向。加强动物养殖、移动、屠宰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科学防范、有效控制、高效管理动物疫病风险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卫生风险。

——坚持把全面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以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全面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导向,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兽医卫生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形成公共机构与管理服务对象共同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的新机制。

——坚持把全面提升兽医体系效能作为核心任务。整合政府与市场资源,强化人财物综合保障能力,构建结构完善、分工合理、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兽医体系,提高兽医工作科学决策能力、技术支撑能力、监督执法能力和服务生产能力。

——坚持把全面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关键举措。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遵循产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激活各类生产要素,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提高兽药产业和屠宰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

——兽医事业发展保障措施更加有力。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兽医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兽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更加深入,科技支撑能力和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动物疫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16种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提出的考核标准。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

——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监管能力大幅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显著提升,活畜禽长距离大范围调运逐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屠宰行业基本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兽药产业和畜禽屠宰产业健康发展。兽药产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大中型企业占比提高20%以上。规模以上生猪屠宰企业屠宰量占比超过80%,牛羊鸡集中屠宰稳步推进,城市冷鲜肉市场占有率超过30%。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在巩固《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稳定和发展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兽医药品监察、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机构队伍。建立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机制,出台兽医机构条件能力建设标准,确立优先发展事项和重点建设任务。根据法律规定,遵循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筑牢兽医体系提供动物疫病风险防治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基础。

2.调整理顺兽医机构关系。省市县三级,重点理顺监督执法与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兽医卫生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协作机制;乡镇一级,重点统筹基层监督执法力量、防疫监管力量和兽医服务力量,形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动物检疫、动物监督执法相互支持,兽医公共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3.着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突出质量导向,扩大和充实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队伍;兼顾实际需求,管好和放活乡村兽医与村级防疫员队伍。研究调整官方兽医资格认定范围,实施新一轮官方兽医培训规划。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完善准入制度,严格兽医执业条件要求,优化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环境,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发展。完善村级防疫员考评机制,提高村级防疫员组织化水平。

4.大力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治理机制。综合运用畜牧兽医扶持补贴政策和金融保险杠杆等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兽医服务领域。鼓励养殖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成立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规范整合村级防疫员资源,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兽医卫生服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将兽医公益性服务交由具有资质、具备能力的兽医服务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承担,优化基层动物防疫补贴经费使用的新机制。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实行连锁式经营。探索通过“互联网+”、移动诊疗等方式,扩大兽医诊疗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兽医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源整合、行业自律、专业服务和权益维护,为兽医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增强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二)加强兽医卫生法治建设

1.完善兽医卫生法律规范体系。遵循兽医队伍建设规律、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律、养殖屠宰加工业发展规律,立足现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快兽医人员管理立法,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为规范开展兽医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构建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体系。大力推行基层综合执法,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建立省市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对县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重点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整合畜牧兽医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饲料、兽药、畜禽屠宰、生鲜乳、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从业人员监督执法等职责,逐步实现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明确细化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完善执法委托手续,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充实综合执法人员力量,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建立条件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保障机制。

3.构建兽医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兽医系统学法用法宣传教育,增强权力法定、权责一致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法治宣传,督促其履行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普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定期开展兽医法制宣讲和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形成管理服务对象和相关利益方积极参与兽医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提高动物疫病防治能力

1.有计划地控制净化重点病种。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2—2020年)》,根据生物学特点和流行病学规律,制定实施优先防治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在口蹄疫和禽流感防治中,继续强化强制免疫监测净化等综合防治措施。在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防治中,突出抓好免疫、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严格动物移动管理,推进养殖场和重点养殖区监测净化。在狂犬病防治中,重点加强免疫和疫情监测。在血吸虫病防治中,以控制牲畜传染源为重点,实施农业综合治理。在包虫病防治中,落实驱虫、免疫等预防措施,加强检疫和屠宰管理。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防治中,强化种源监测净化。维持马鼻疽全国无疫状态,到2020年力争全国消灭马传染性贫血。

2.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坚持疏堵结合,重点防范非洲猪瘟、牛海绵状脑病等《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确定的13种外来动物疫病。加强进口风险评估、口岸检验检疫等关键环节管理,探索境外动物疫病风险等效区评估认可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创新跨境动物疫病防控模式,完善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外来病监测网络,建立边境控制区和免疫带,健全监测巡查制度,协作开展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全面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

3.提高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一是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策略。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严格种畜禽场动物防疫管理。出台种鸡场、种猪场重点疫病净化评估标准,推进种鸡场、种猪场疫病净化,定期发布无特定病原场(群)名录、种畜禽场疫病监测情况。二是实施养殖场所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建立健全无疫企业建设标准,完善相关评估制度,及时发布无疫企业名录。综合利用金融保险杠杆,结合养殖补贴等项目和动物防疫条件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企业)。出台差异化流通监管措施,促进形成养殖场所持续改善生物安全措施的内生动力机制。三是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策略。完善无疫区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疫区建设评估工作。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反应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加强易感动物调入监管。健全完善评估验收工作机制。鼓励已通过评估验收的无疫区增加规定动物疫病病种。在巩固现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化管理在更大范围实施、向更高水平跨越。四是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提升策略。重点强化市县级及以下兽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诊断能力。优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措施,增强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信息采集传递的及时性、分析应用的科学性。加强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预备队,合理配置应急资源,全面提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1.严格养殖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建立养殖场所兽医卫生风险分级制度,强化高风险动物饲养场所监管。实行畜禽免疫、投入品使用、调入调出、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的痕迹化管理,落实年度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散养畜禽台帐,准确掌握动物防疫和用药情况。深入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提高残留检测覆盖面,强化阳性样品追溯,严禁不合格动物产品上市销售。开展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深入治理滥用兽用抗菌药及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问题。严格实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及休药期制度,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

2.严格动物移动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加强畜禽贩运经纪人管理。推动实施基于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建立活畜禽移动控制与动物疫病监测结合促进机制,强化调出地“准出”与调入地“准入”联动监管,规范活畜禽跨省流通行为,限制活畜禽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加强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在建区输入活畜禽的风险控制,严格实行输入地检疫审批制度和隔离检疫制度。出台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和精液、卵、胚胎供体动物健康标准。严格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落实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落地报告和隔离检疫制度。明确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经济动物、比赛类动物和实验动物的检疫规程。根据畜禽养殖分布情况,优化屠宰产业布局,推动畜禽集中屠宰。完善肉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采取电子交易等方式,促进屠宰场与养殖场直接对接交易,降低活畜禽流通引发的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

3.严格屠宰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出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制度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严格从生猪入场到肉品出场全过程质量控制。强化生猪屠宰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害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

4.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加快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推动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逐步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过渡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使用监管。深化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营。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监管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五)推动兽药行业转型升级

1.创新兽药评审制度。完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制度,提高技术审查标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修订兽药注册办法,调整不同类别兽药注册要求。科学设定宠物用药质量标准与食品动物用药质量标准。实施兽药临床研究和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兽药研发活动。完善新兽药安全评价标准,严格兽药上市前风险评估。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体系,加强对有潜在安全风险兽药品种的安全性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建立申请人沟通交流制度,形成鼓励创新、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兽药评审工作机制。

2.优化兽药产业结构。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兽药产业集中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势头。修订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高兽药生产经营技术门槛,淘汰生产工艺落后和质量安全隐患大的生产线。鼓励兽药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创新,提高兽药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打造有竞争力的品牌。引导中兽药产业发展。支持兽医诊断制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3.营造良好兽药市场环境。支持兽药连锁经营,加快构建现代兽药物流体系。加强互联网兽药经营管理,规范、促进兽药电子商务发展。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兽药研发、生产和经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基于企业信用评价的差别化监管制度,建立失信企业惩戒机制。落实企业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经营企业重点监控制度,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兽药质量安全。

4.加强标准化建设。出台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完善兽药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兽药质量标准评价和淘汰机制。实施兽药标准提升行动,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加大兽药生产用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兽药及兽医器械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的支持力度。出台兽药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建立兽药标准物质审核制度,实施兽药标准物质与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或变更注册关联审批,清理无标准物质的兽药产品。鼓励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参与标准物质研发制备工作,提升兽药标准物质的供应能力。

5.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出台省、地(市)兽药检验及残留检测机构建设标准,促进地(市)级兽药及残留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兽用生物制品检测体系,提高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控能力。建立全国兽药检验技术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支持兽药残留高通量快速检测技术研究。制定兽药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科学布局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点,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风险评估,完善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建立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平台,提高兽药非法添加其他成分检测能力。

(六)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1.优化屠宰产业布局。遵循市场规律,引导屠宰企业合理布局。鼓励兼并重组,培育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养殖屠宰加工融合发展,推动建立屠宰企业与上下游产业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大型屠宰企业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屠宰企业扩大协议养殖和自养规模,减少生猪长途运输。

2.完善屠宰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生猪屠宰准入管理,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小型屠宰场点,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企业。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加大现有屠宰企业环境治理力度。加强屠宰加工和检验人员资质管理。严格代宰条件,规范代宰行为,推动屠宰企业自营化发展。

3.转变屠宰行业发展方式。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生产,引导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提高屠宰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加快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销售重点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实施屠宰企业品牌化战略。实行肉品分类分级制度,鼓励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4.规范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制度。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及时发布屠宰统计信息。严格落实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制度。监督代宰企业执行屠宰操作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妥善应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七)强化兽医科技创新能力

1.完善兽医科技管理机制。坚持把服务和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兽医科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兽医卫生安全为导向,优化兽医科技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兽医教学科研单位、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信息交流共享,强化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的沟通协作。促进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加快科技创新为导向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引导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社会投入为补充,有效引导企业投入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

2.强化兽医科技创新推广能力建设。加强兽医学科群、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设施建设,改善实验动物、细胞系、兽药标准物质、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品工程技术等基础研究条件。健全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体系,促进外来动物疫病研究、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和畜禽产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统筹利用各级各类兽医科技资源,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示范,促进兽医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突出兽医科研重点。坚持需求导向,系统开展重点动物疫病病原学、流行病学、致病与免疫机制,新型疫苗药物、诊断技术,以及净化根除关键技术、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新型技术、动物源性产品致病微生物监测、兽药残留监测、耐药性监测、非兽药类添加物危害识别、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风险追溯管理技术研究,促进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八)构建全链条兽医卫生监管服务信息化体系

1.统筹规划信息化体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以“情况可掌握、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为目标,以中央平台为核心、省级平台为支撑,以基层兽医工作人员、养殖加工企业等各方广泛参与的信息采集终端为基础,集合对接畜牧兽医信息资源,构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形成以动物生命周期为主线,全面及时准确采集、传输、分析、应用动物疫病和其他兽医卫生数据信息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关键环节数据信息资源的融合利用,提升兽医卫生风险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管理效能。

2.加强关键系统建设。建立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预警预测和应急指挥系统,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决策能力。完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健全电子检疫证明网络体系,推广电子标识等物联网技术,实现防疫检疫监督工作信息化。加强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实现兽药质量安全可追溯。健全兽医人员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用系统,提高兽医从业者职业行为管理能力。建设全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动态监测屠宰企业基本信息,逐步实现对屠宰企业的在线可视化管理。

	 

3.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兽医卫生公共管理服务数据信息规范体系,实现各类公共机构数据信息共享。完善信息平台、交换接口等关键技术标准,促进公共机构与市场主体数据资源的关联对接和融合利用。完善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兽医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序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能分工,研究促进本规划目标实现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农业部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规划明确的重点任务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各级兽医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兽医工作财政支持保障机制。调整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方式,推动形成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实施动物防疫“以奖代补”政策。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兽医卫生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加强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建立财政投入与金融保险、社会资本组合利用,兽医卫生工作与金融服务互相促进的新机制。鼓励发展养殖业保险,提高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养殖、屠宰、兽药生产经营的信贷投放,为养殖屠宰加工贸易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统筹国内兽医事业发展与积极参与全球兽医卫生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强化专业技术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兽医公共卫生标准制修订能力。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经验,转化应用先进、成熟的国际标准规则。强化双边多边交流合作,开拓兽医领域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兽医相关产业“走出去”。创新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促进周边国家和地区动物卫生风险管理能力共同提升,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搭建现代化宣传平台,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兽医卫生工作宣传。普及兽医卫生科普知识,强化对兽医从业者等易感人群的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各界动物疫病防治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护意识。强化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动物疫情、重点人兽共患病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切,努力为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

(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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